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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 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限制
浏览:2467 日期:2017-08-25


    基本情况。“××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互联网形式,为产品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收益权转让服务。其平台运营商为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J公司”)。“××宝”主要模式为“收益权转让”服务。客户可在平台上受让基础产品收益权,其中基金资产类别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型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等。

    具体模式。首先,由J公司全资控股的SPV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比如,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或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机构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等。然后,由Y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分拆后,通过“××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为增加所持收益权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Y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承担。 

    监管措施。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监局对平台运营商J进行了处理。目前平台运营商已经停止相关业务,并有序清理存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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