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

Fund

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中益汇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农德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富知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群雁、隋欣、付强)
浏览:2668 日期:2017-04-12
日期:2015-01-20 

当事人:

      北京中益汇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5月4日,登记编号:P1001810

      北京中农德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5月26日,登记编号:P1002570

      北京中富知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6月4日,登记编号:P1003066

      唐群雁,男,1954年12月生,北京中益汇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隋欣,男,1979年10月生,北京中农德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付强,男,1984年11月生,北京中富知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明,北京中益汇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汇金)、北京中农德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德金)、北京中富知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知金)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中益汇金、中农德金、中富知金是直接或间接由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银信)控股的公司,在北京城建大厦相邻楼层办公,实际控制人均为中资银信董事长唐群雁,中益汇金的办公室主任付强同时担任中富知金的法定代表人。中益汇金、中农德金、中富知金在登记时未能如实填报关联方信息,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产品信息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中益汇金、中农德金管理的北京中高德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高德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高德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高德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高德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高德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6只有限合伙基金发生了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的重大事项,中益汇金、中农德金未按规定向本会报告。

      三、未按规定配合本会检查。唐群雁不接受检查组的约谈,不接听检查组的电话。隋欣在中益汇金办公场所接待检查组,但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隐瞒自己担任中农德金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中益汇金也未按检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投资者向本会投诉反映,中益汇金、中农德金管理的上述6只有限合伙基金未按规定为合伙人办理工商登记,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武汉市汉阳区汤家山七村一场城中村改造项目与中益汇金、中农德金及唐群雁实际控制的相关项目公司无关,涉嫌诈骗。由于唐群雁、中益汇金不配合本会检查,本会无法对此进行查证。

      中益汇金、中农德金、中富知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违背了登记时向本会提交的承诺,唐群雁、隋欣、付强作为上述三家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唐群雁、中益汇金和中农德金涉嫌诈骗的情形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中益汇金及其法定代表人唐群雁、中农德金及其法定代表人隋欣和中富知金作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对中富知金法定代表人付强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有关当事人在停止或改正违规情形并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上一篇: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刚、周建国)

下一篇: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财鼎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