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5月26日,登记编号:P1002741
李志刚,男,1977年8月生,登记职务:总裁兼风控总监,登记为实际控制人
周建国,男,1973年7月生,登记职务:执行董事,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经查明,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吾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深圳吾思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深圳吾思在办理登记时仅填报了深圳吾思东银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只基金,未如实填报深圳吾思当时正在管理的深圳吾思中央公园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中央公园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中央公园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四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他基金。深圳吾思填报的员工、办公场所、关联方等其他信息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深圳吾思未按规定向本会报告重大事项。深圳吾思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深圳吾思公章和相关银行账户被查封。深圳吾思目前已无固定办公场所,员工已经遣散,无法有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以上重大事项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本会报告。
深圳吾思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背了登记时向本会提交的承诺,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李志刚作为深圳吾思实际控制人、周建国作为深圳吾思法定代表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深圳吾思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李志刚、周建国作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