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亦称“新国九条”,要大力推动私募基金的发展,这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但私募基金的发展,必须是一种健康的、规范化的发展,这样私募基金才能成为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力量。 在实践中,有些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里留下的形象并不光彩,有的成了投机炒作的代名词,有的则成了各种内幕交易的化身,这很容易让投资者产生瓜田李下的猜疑。如果放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那么这种私募基金的发展就只能对中国市场的发展构成负面影响,因此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十分必要。
二、私募基金受谁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监管基本原则是,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1、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
2、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三、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