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含哪些内容,本文将展开介绍。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一)净投资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其他。
具备上述条件后,即可成为基金托管人。担任基金托管人后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以及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其他。
以上情形均为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履行。
来源:《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