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

Fund

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关于清理系统退回后长期未提交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2414 日期:2017-07-26

相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商179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目前仍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系统退回要求补正后,长期未补正并提交申请。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简政放权”的精神,促进大众就业、万众创新,推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协会将清理系统退回后长期未提交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如申请机构在系统退回要求补正后,一个月以上未补正并提交申请的,协会将此类申请机构账号归入休眠状态。如不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请及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申请注销。如补充完备再次提交的,可自动激活休眠账户。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5 年 6 月 16 日


上一篇: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下一篇: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