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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浏览:3178 日期:2017-07-14

2012年,宋某(男方)和赵某(女方)登记结婚。2010年,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理了按揭贷款。结婚后,夫妻两人一起还贷。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产生异议。宋某提出:该房屋的首付款是自己独立支付的,并且在结婚前自己已经偿还了部分贷款,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同意按照女方参与还贷的金额予以补偿。赵某则认为该房屋系二人婚后共同还贷,对该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男方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当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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