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我进入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资标准。半年后,我得知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我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于是我到公司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我所得工资是我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等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时再给我涨工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
根据2009年修正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所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及时给您调整工资,是对您合法权益的损害,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如果逾期不支付您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