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王某在商场大城自动扶梯时,因扶梯出现故障夹住王某左腿,致使王某腿骨骨折,找商场索赔,商场方面说事故原因在于修理工修理不当,让王某找修理工索赔,后来发现修理工李某是商场自己找的,不是生产厂家的,而且李某根本没有维修扶梯的资质,请问,在此案中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
根据《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者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授权。因此在本案中商场的电梯只能由电梯生产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维修,但商场却交给个人维修,主观上存在错误,违反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维修工李某没有资质而承揽业务,也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在商场违反自身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维修工李某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王某可以选择商场或李某中的一个赔偿全部损失,也可要求他们共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