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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浏览:2409 日期:2016-04-26

 2016年4月26日,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以及广东格林柯尔6.8亿元股权转让款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上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作为顾雏军先生的代理人,本所主任盛冲律师参加了庭审。

 此次庭审的主要内容为法庭调查。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当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顾雏军对(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3—1号复议决定书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回执、监督申请书及附件等,并申请合议庭将被上诉人科龙等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合议庭先将本次庭审的焦点总结为两点:1、关于本案执行分配款项的来源和数额是否属于本案审查范围;2、佛山中院一审采纳的已生效判决文书能否作为本案执行分配的依据。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将被上诉人科龙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于是,合议庭增加了一个焦点,并将其作为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刑事诉讼。

 接着,双方当事人针对这三个焦点各自提出自己的观点。

 上诉人及代理人认为,应当将科龙等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应当调取6.8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来源和数额,不应当将佛山中院原一审判决作为执行的依据。

 被上诉人及代理人认为,科龙等不构成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调取6.8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来源和数额由法院裁定,佛山中院原一审判决应当作为执行分配的依据。

 针对科龙提出的诉讼是2005年发生、执行分配的裁判文书依据是2006年做出的这一观点,盛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科龙虽然是在2005年提起的诉讼,但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甚至是到现在的庭审,因此处于继续状态,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合议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称待合议后再另行通知双方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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