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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浏览:1933 日期:2017-08-09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4日,邵逸凡成功应聘到一家服装公司从事设计师助理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邵逸凡在该服装公司的工作岗位为服装设计师助理,负责协助公司服装设计师完成服装设计工作;工作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止;工资由底薪和奖励薪金两部分组成,每月工资底薪为3500元,每月全勤并完成了月初制定的工作量,将得到底薪10%的奖励薪金;同时,合同中还约定邵逸凡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为上述工资的85%。

  此后,邵逸凡便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工作当中,一干就是四年。就在邵逸凡奔着设计师的岗位而努力的时候,2014年9月,却接到了公司调岗的通知。

  2014年9月,公司召开公司大会,通报了公司面临的效益下滑已需要裁员的境况。之后按照相关程序,公司裁减了30%的后勤员工。为保证生产,部分没有被裁员的后勤员工被调到了前面的车间里工作,邵逸凡便是其中之一。

  因邵逸凡拒绝到新的岗位工作,交涉无果后,公司以邵逸凡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单方解除了和邵逸凡的劳动合同。邵逸凡认为公司的作为没有道理,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仲裁委仲裁解除邵逸凡和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裁决服装公司支付邵逸凡经济补偿金1.4万元。

  因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考虑到社会保险等问题,邵逸凡于2014年11月12日将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服装公司与自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邵逸凡与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是设计师助理,而邵逸凡在工作中并无不当,服装公司因工作需要将邵逸凡调到车间工作,应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手续,在邵逸凡并未同意的情况下,服装公司单方决定调动邵逸凡的工作属违法行为,并据此判决服装公司继续履行与邵逸凡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变更 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邵逸凡与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邵逸凡的工作岗位是服装设计师的助理,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邵逸凡在服装公司里的工作内容是固定的,在邵逸凡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服装公司是没有权利单方面调整邵逸凡的工作岗位、变更邵逸凡的工作内容的。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明确要求的,劳动合同双方的主要信息、合同的期限以及工作的内容、地点、时间、休假、报酬、保险等内容,是必须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成立,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要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不能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或做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服装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在未经邵逸凡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决定调整邵逸凡的工作岗位,使其工作的内容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种行为是明显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意味着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到底呢?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这种变更是要以书面形式为准的,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合同的双方仅是口头上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了合议,但并没有落实到书面上,那么一旦发生纠纷,除非纠纷的双方都认可,否则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仍是书面的劳动合同。

  除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用人单位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内容的,但这种情况是要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这可以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当然与劳动者协调一致更为妥当。另外,劳动者不能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当然,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邵逸凡已经在设计师助理的职位上工作了三年,在并没有其他情况发生的前提下,足以说明邵逸凡能够胜任这份工作。本案中,服装公司是以工作需要为由变更的邵逸凡的工作岗位,而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因此如果服装公司想要单方就此进行变更,还是需要取得邵逸凡的同意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主要看是看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在解除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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