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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双重获得?
浏览:2466 日期:2017-10-04
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双重获得?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10日,李江君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李江君就交通肇事事宜与对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对方一次性赔偿李江君医疗费1.5万元,伤残补助费5万元。合计6.5万元。并已全部支付。后原告所在单位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区社保中心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其中核定李江君伤残补助金:2.4万元,扣除第三责任方赔偿金5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0元。李江君不服该核准通知书,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中伤残补助金高于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待遇,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已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在享受保险待遇时,应予扣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仅补足差额。该规定在2007年11月9日被废止,在涉诉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有效。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补差”规则。该规定在2007年11月9日被废止。在1996年10月1日起到2007年11月9日止的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依该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形,应适用“补差”规则。

  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了“双重”赔偿,也就是说,此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第三责任方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同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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