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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讨退休金,法院是否受理?
浏览:2578 日期:2017-10-20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讨退休金,法院是否受理?
 
  案情回放:

  马林飞为明东大学研究所退休职工,按照规定明东大学研究所应当承担马林飞企业事业工资差补偿款,因该明东大学研究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该笔款项应当由明东大学研究所承担。马林飞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资差补偿款共计5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为原告开具的《退休职工欠费明细》,明确说明“目前我所尚有如下费用未支付给您,工资差补偿款500元。”

法官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据可以看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无论是从争议事项,还是从起诉条件来看,该案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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