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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浏览:1606 日期:2017-05-04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张某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作仓库保管员,张某就职前,公司与其口头约定张某每月工资2000元,但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张某因与公司经理产生矛盾离职。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3月至11月的二倍工资。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张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张某在职期间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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