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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受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
浏览:1514 日期:2017-04-24
无证驾驶受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

  张某系某机械制造厂职工。2007年8月的一天,张某下夜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至村北一路口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其后,张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认定张某不属于工伤。张某不服,向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于是,张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张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笔者认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做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

  就本案看,张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警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 证明其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做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也无法认定其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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