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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签下遗赠又留遗嘱 哪个效力更高
浏览:2849 日期:2017-10-13

      案情

  李某系被继承人姜某与丁某的侄子。因姜某、丁某未生育子女,1991年2月,两位老人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长期照顾两位老人,两位老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在百年后赠与李某所有。后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扶养义务。1997年丁某去世,其遗产全部由姜某继承,2006年姜某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2009年姜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同年11月姜某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在百年后全部交由方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姜某去世后,李某与方某就姜某名下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遗赠扶养协议确认归李某所有。

  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与姜某、丁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李某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姜某于2009年11月所立遗嘱内容与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全抵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姜某生前所立遗嘱与遗赠协议内容抵触部分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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