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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继承
浏览:2357 日期:2017-09-25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4、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如离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4)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6、被继承人与配偶及所有子女在一起的老户籍底册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并提供能证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关系的原始登记表或其他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并盖章)。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并提供能证明继承人与死者间关系的原始登记表或其他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并盖章,如继承人系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另需提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房屋查档证明)、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10、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向公证处提供。

  11、如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且不能亲自前来,则须提交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12、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3、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经公证人员审核确认后,所有继承人再持身份证件共同前来办理(已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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