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蒋某某与黄某某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双方未能生育子女,收养一子(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某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屋所有权。1996年,黄某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2000年9月,黄某某与蒋某某将上述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税费由蒋某某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某某、蒋某某夫妇又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某另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某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某某,但遭到蒋某某拒绝。黄某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某某因病去世。当日下午,爱姑以蒋某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某某的财产,众说纷纭。
经法院公开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某患肝癌症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爱姑,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某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某某与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某某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上述住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某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售出,扣除税费,其中3万元又赠与其子购买商品房,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这一切遗赠人黄某某是明知的,其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当地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证遗嘱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认,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属无效行为,原告爱姑要求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