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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 效力如何认定
浏览:1641 日期:2017-06-19

     陈某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1982年,陈某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1998年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1999年,陈某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aa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某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某的生活。陈某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2001年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某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2004年9月,陈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aa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法院要求按陈某于2001年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某的全部遗产,但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aa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某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本案中陈某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法院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某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某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某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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