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浏览:1492 日期:2017-04-24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