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同居析产案件如何审理
浏览:2283 日期:2017-03-29

      53岁的刘先生一纸诉状将39岁的京籍女子曲女士告至法院。原告刘先生诉称,与曲女士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205万购买了北京某地一处房产,现房屋已经升值至500万元,现他们因感情不和已经结束了同居关系,要求女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的现值金额。

  难点一:确认同居关系

  法庭上,曲女士断然否认它与刘先生的同居关系,称双方只是朋友,而争议房产在自己名下,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要求分割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刘先生请来了自己的几个朋友,证明自己与曲女士的同居关系,但是由于这些人和刘先生的关系法庭很难采纳他们的证言。

  主审法官为了准确掌握当事人的真实生活状态,作出客观的事实认定,主动深入到当事人生活的社区,联系当地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进行调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表示:原被告在此地住过,但居住时间无法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员表示:原被告都是业主,2003年收房时见过两人在一起,但无法证明两人的关系。

  法院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发现双方有比较多的经济往来,比如:原告提供的房屋首付款的收据(曲女士称是自己把钱交给刘先生委托代办的,而且曲女士提供了支付人为自己的首付款正式发票)、刘先生从曲女士处借钱的借据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原、被告对从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是否存在过同居关系各执一词。根据现有经济往来证据,可以判断双方之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根据对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调查笔录,可以认定两人都在争议房屋所在地住过。另参考有关证人的证词,综合上述情况并依常理推断,认为可确定双方之间曾存在过同居关系。

  法官介绍:同居具有隐秘性、不稳定性等特性,在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难以举出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同居关系的举证及认定难。同时,即使证明双方确为同居关系,在财产的分割上也不会像“夫妻关系”那样处理起来非常明确,甚至可以说在财产分割上并不会起到实质作用。鉴于原告是基于同居关系起诉,所以法院为了让当事人“认同”,首先审查了双方的人身关系。

  难点二:确认财产关系

  刘先生和曲女士之间的纠纷围绕着房产展开。原告刘先生诉称,两人生活期间钱都在被告名下,以至于自己卖掉同一个小区的另外一处房产之后,卖房款也交到了被告曲女士的名下,为此,刘先生除了要求被告分割其共同居住过的房产外,还要求被告返还其出售另外一套房产的价款。

  另外,原告提供了共12万元的银行卡回单两张,称系其朋友向其还钱时,将钱打到被告卡上,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表示不存在12万元的事实,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此类案件中,如何确认双方的财产关系是一体还是相互独立的,是另一个难点。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同居关系双方财产存在共同财产制和独立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事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财产属于共同还是单独所有往往各执一词,且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明。

  对此,审判人员应从细节着手,细致梳理总结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处理财产的方式和表现,以此来判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财产的所有制度,进而确认双方的财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此案中,被告提交了同居期间原告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据,对此原告予以认可。法官从此证据推知,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并未混同。

  对于被告名下的那套房产,法院最后认定,由于该房产签订认购单,房屋买卖合同直至办理房产证,始终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对该房产的权属问题并未另有约定,且双方财产关系独立,故在无其他证据情况下,不能认为原告的交款行为构成共同投资,且其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现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交的付款收据中交款人为原告,且被告对该款项系其欠款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由于双方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确认该款项系原告之借款,被告应按照此数额给予原告61万多元。关于原告主张其支付的32万元装修款,因无书面合同证明,且其提供的装修队证人所述与物业登记手续不一致,故其证言在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原告另一房屋的卖房款,法院认为,原告所述均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虽有证人证言佐证,但证人所述与其本人同被告之间的协议不一致,且考虑到证人与原告相熟,故其证言在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的12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故对于原告依此法律关系起诉的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所主张的一处房产的首付款61万元,其余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难点三: 案件调解

  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一直尝试调解都没有成功。法院法官介绍,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尖锐,诉至法院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因此法官通常从双方旧有感情入手,或从现有实际出发,事理、情理、法理兼容,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促成双方便捷、高效、低成本、无对抗地化解纠纷。

  难点四: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概念,在婚姻法中也极少针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条,在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2中有一条非婚同居的,但是也不是非常明确。

  由于我国有关同居关系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参考系统规范的法律依据难,裁判此类析产案件无可供参考的依据,此类案件的审判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推理和自由心证,此案最后写进判决书里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因此,建议那些有了稳定感情基础的人,尽可能的结束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或者至少在同居期间,提前对财产的分配作出一些约定。

上一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篇:同居财产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