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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造成损失应否赔偿
浏览:1933 日期:2017-08-01

       2010年,朱先生夫妻的儿子出生,全家人都非常高兴。次年,朱先生的妻子突发重病,抢救无效后死亡,他只得独自承担起抚养儿子的责任。由于朱先生所在企业经营困难,其收入较低,为此,岳父母主动担负起照顾外孙的责任,对此,朱先生心里一直非常感激。去年5月的一天,岳父带着4岁的外孙外出散步,偶遇退休前的老同事,两人只顾聊天,一时间竟忘记照看外孙。直到有人惊呼,老人才发现外孙独自玩耍,跑到了道路中间,被一辆小车撞倒后死亡。此后,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了50%的损失,悲痛万分的朱先生不能接受这一结果,也不满意岳父母的失职,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法官认为,这是一起令人扼腕的悲剧,可以肯定,朱先生岳父母内心可能比朱先生还要痛苦。朱先生要求岳父母赔偿,虽然有违常情,但在法律上,未尽责的岳父母的确难辞其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位老人,由于女儿已经死亡,在女婿因各种原因难以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岳父母确实可以承担监护义务。但法律同时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的岳父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明知外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疏于防患,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外孙死亡的严重后果,决定了其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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