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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清算 股东要担责
浏览:1586 日期:2017-05-11


    顺鑫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顺东公司货款100万元,法院判决确认后,顺鑫公司未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顺鑫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且被注销,执行无果。顺东公司发现据以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报告属于虚假材料,于是将顺鑫公司的股东马明和东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和东源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顺鑫公司,在法院执行期间,作为东源公司股东的马祥私刻了东源公司的印章,编造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并用假印章在清算报告上盖章,该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无财产,无债权和债务,马明和马祥以此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工商机关的注销登记。虽然东源公司声称对此并不知情,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注销事项不知情与常理不符,且属于怠于行使公司股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顺鑫公司的股东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导致公司违法注销,作为股东的马明和东源公司应承担责任,赔偿顺东公司100万元及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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