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监管网络直播、公交地铁“电视”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针对媒体深度融合发展背景下视听新业态缺少制度监管问题,明确了一系列准入和行为规范细则。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广播电视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须立法予以规范。为此,江苏省自2013年启动立法计划、开展广泛调查研究,于2018年正式出台了《条例》。
《条例》从准入、行为规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持证平台不得向未持证单位提供相关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等。
近年来,固定在广场、建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数量日益增多。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实施监督管理。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