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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2月11日对中国生效
浏览:1390 日期:2017-02-10


    2月11日,《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简称《公约》)将对中国生效。届时,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需持有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它财务担保,并申请办理《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简称《证书》)随船携带,以满足船舶履约要求。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中国适用的《公约》主要针对各缔约国领海以外的沉船(除声明延伸至本国领海的国家外)清除问题。沉船不仅在不同程度上威胁着过往船舶和船上船员的安全,更会对海洋和海岸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负责人介绍,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公约》一方面明确了缔约沿岸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残骸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国及时、有效地清除残骸并获得资金保障;另一方面规定了船舶登记所有人有义务对公约区域内被认为具有危害的船舶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为了确保船舶所有人的履约能力,《公约》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取得缔约国签发的《证书》,意味着船舶的履约能力由主管机关出具《证书》以证明。

  《公约》生效后,根据不优惠条款,进入中国《公约》水域的300总吨以上船舶均需提供有效的《证书》,如果船舶的船旗国不是《公约》缔约国,船舶应先行从任一缔约国获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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