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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接收“案件胜诉后核心证据造假案”申诉
浏览:1311 日期:2016-06-13

    与山东烟台市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随后,两家公司之间发生了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均就此事将对方诉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受理了该两起诉讼,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15年2月13日下达(2011)莱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莱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诉讼过程中,烟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据称是“双方于2011年7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该案的核心证据。对此齐齐哈尔企业辩称:“其未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

    随后,齐齐哈尔公司因302号判决败诉及85号判决未达到诉求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院于2015年7月24日下达的(2015)烟商二终字第224号及2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经莱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鉴定事项(上述“补充协议”)作出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是“经过多次排版设定后一次打印形成,未发现合成、拼接现象”。烟台市中院依据这份核心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8月17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对此案启动刑事侦查手续,警方立案侦查过程中,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进入执行环节的民事案件核心证据再次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证据涉嫌造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12日下达的[2015]2588号《鉴定书》中显示:检材中部分字句的字迹与检材中的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检材正文第四行某处字迹与某处印文的朱墨时序是先朱后墨;第五行某处字迹与上述某处印文的朱墨时序是先墨后朱。

    法晚记者今天上午获悉,以上案件中诉讼当中的当事人已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申诉,目前山东高院正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转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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