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9月18日电 (记者周立权)18年来3次被判死缓终被改判无罪的刘吉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总计要求赔偿1937万余元。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其赔偿申请。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刘吉强提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剥夺人身自由18年多,总计6647天。故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社会保障金、健康赔偿金等共计1937万余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刘吉强还要求赔偿社会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等费用。
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刘吉强提出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而非国家所规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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