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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浏览:1174 日期:2016-12-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意见共7个部分36条,包括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意见明确,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犯罪。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以及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全面惩处,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应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提出,坚持全力追赃挽回损失,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法追缴已被转移的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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