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包括4家高级法院、47家中级法院、22家基层法院,相应人员也将逐步调整配备到位,破产专业化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破产法官数量寥寥,破产案件大多由民商事审判人员兼办,专业化水平整体不高。随着民商事案件呈爆炸式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民商事法官完成本职任务已经力不从心,难以再抽出精力兼顾破产审判工作。
2016年6月21日,最高法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