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峰介绍,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配套措施。依据《深海法》,国家实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国家海洋局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消息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