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同时预留履约和质量保证金
《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等。
《办法》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办法》特别强调,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履约经核实14天内返还保证金
根据《办法》,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以往保证金种类繁多数额巨大
据建筑业协会相关人士介绍,截至2015年12月末,目前应业主要求或政府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多达27种。具体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预售保证金、劳动保险费等等。
该人士介绍,通过对七家央企调查情况看,他们缴纳的各类保证金,仅2015年度就高达311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1.3%。这些保证金大多以现金方式缴纳。据此估算,近两年全国加起来,每年的保证金都能超过上万亿。
大多数保证金未能及时归还
据中国建筑业协会调查,各类保证金多以现金形式缴纳、预留,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特别是数额大、留置时间长的质量保证金,对企业影响最为严重。
而且,数额庞大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并不能及时返还,而是要拖上三五年。
此次《办法》不但明确规定,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3%,而且发包人需在核实承包人申请后14天内返还保证金。这些规定无疑对解决上述保证金拖欠占用大量资金,盘活建筑业资金流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消息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