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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天津一中院、唐山中院签署框架协议,十项协作机制助力区域协同发展
浏览:1916 日期:2018-05-10

北京一中院、天津一中院、唐山中院签署框架协议,十项协作机制助力区域协同发展

    

 5月4日下午召开的三地法院司法协作签约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十项具体协作事项达成了共识,并就协作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推介。

  参加会议的除了来自三地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外,还特别邀请了唐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等多家媒体。发布会伊始,唐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牛向阳向来宾致欢迎词。

  据了解,这份《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框架协议》由三地法院共同协商拟定,通过分析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及三家法院的服务保障方向确定最终协议内容。协议所辖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唐山的33家法院,内容具有全面系统、务实可操作性强、开放发展等特点。

  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在介绍框架协议时谈到,协议共有4章23条,详细规定了十项具体协作机制,涵盖了跨域立案、送达取证、审判协作、执行联动、矛盾纠纷化解、审判信息数据共享、人才队伍联合培养、共同开展司法调研等多个方面。

  天津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志萍在发布会上结合“天津实践”分享了一些探索经验。据蔡院长介绍,2017年8月至今,该院已为京冀两地8家法院协作立案21件,委托和接受委托两地9家法院协助执行11件,司法协作效果初显。

  立案阶段,依托跨域立案自助一体机及网上立案等信息化平台,可以在所在地完成三地法院的跨域立案申请、材料上传以及诉费交纳等工作。不仅如此,在未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双方还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审判辅助及诉讼材料移转等方面的协助,避免来回奔波,实现同城化的诉讼服务。甚至在未来执行阶段,协作机制也实现了执行委托范围的拓展,进一步加强了异地执行协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为保证框架协议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在协议的附则中,还特别强调协议内容和协作法院成员的开放性,以利于京津冀三地法院的进一步合作和京津冀司法服务保障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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