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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浏览:2030 日期:2018-05-04

多措并举 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江西安福法院关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律师调查令作为一种新制度,正在逐渐兴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专门成立课题组对近三年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安福法院共收到律师提交的调查令申请15份,签发律师调查令15份,其中有11份律师调查令得到了有关单位的回复,有4份律师调查令未得到回复,拒绝率达36.3%。总体而言,很少有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率仅为5.6%。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调查令缺乏强制力

    目前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全国仅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发布了试行规定,且调查令缺乏强制力。实践中,律师持令调查得不到配合的现象依然存在,被调查单位往往以“行业规定”“内部规定”“需要核实”等理由敷衍或拒绝配合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不配合调查也无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也不能给予处罚,导致有些单位不配合律师调查。

    2.律师调查令适用范围较窄

    有些法院为了提高被调查单位的配合度,往往在审签律师调查令时,将其调查范围限定在由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职权掌握和保管的某些登记信息、社会公共信息资料,然而这些信息资料律师自己基本上都可以调查得到。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律师调查令的作用大打折扣,导致调查令的应用率较低。

    3.律师调查令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律师调查令虽然有着严格的申请签发程序,但有些法院依然只从形式上进行审签,对调查令的适用范围限定不严,缺乏对律师调查令的后续监督,可能引发滥用调查令的现象。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亦未明确规定滥用调查令的救济措施,没有规定对因滥用律师调查令给被调查单位造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和如何赔偿。

    二、原因分析

    1.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持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明确的关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地方法院尚处于积极探索阶段,不能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推行。在律师调查令缺乏明确立法依据的情况下,调查令本身的法律效力难以得到普遍认同。对于获得调查令的律师来说,其可以获得何种权利尚无法律保障;对于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其应当履行何种义务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拒不配合行为的处罚规定,从而使律师调查令缺少强制力,造成部分义务人置之不理、拖延时间的情况。

    2.宣传渠道和载体不广泛

    目前对律师调查令的制度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尚未让群众理解和熟知。一方面,大部分代理律师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申请,还有一部分律师不愿向法院申请,其认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法院的职责,导致律师调查令的应用率较低;另一方面,大部分行政机关、银行机构、企事业单位对律师调查令十分陌生,认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必须有法官到场才予以配合。

    3.相关部门联动不畅通

    很多被调查单位之间缺乏常态化的联动机制,职责划分不明确,信息共享不顺畅。一些被调查单位,尤其是一些外地的被调查单位,对律师调查令往往以所谓的“内部规定”等借口予以推诿,对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置之不理。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细化制度设计。

    为了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立法机关应加强相关立法,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调查范围、操作流程、被调查单位违反调查令和律师滥用调查令的处罚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赋予律师调查令强制力。同时,应调查研究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积极总结各地经验,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更好指导实践。

    2.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为让律师调查令发挥更大效率和作用,上级法院可结合各地法院较好的经验做法,制定规范统一的律师调查令文本样式,明确规范律师调查令的审核签发程序,并在法院内部建立科学的调查令管理制度,对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使用及调查结果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备案,以便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规范化运作。

    3.加强宣传,提高律师调查令认可度。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序运行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配合。法院可对律师调查令制度,扩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律师调查令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以提高律师调查令的社会知晓程度和认可度。

    4.积极联络,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与公安机关、房管、土管、车辆管理、民政机关、银行金融机构等多部门联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方式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以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律师调查令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沟通和协调,确保律师调查令在限定的调查范围内畅通无阻。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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