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初至今,在两年半的时间里,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一个逐步阳光化、规范化的过程,尤其是在经历了去年市场的大幅震荡之后,监管层对于私募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加重视,各项法规密集出台。
在此,基金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一个梳理。
2014年2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要求,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2014年8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五大制度安排初步奠定了私募发展的基石: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
2016年2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相关登记事项。
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共分1-3号,分别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合同做出规范指引。
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作出更为严格和细致的监管。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基金业协会同日发布《关于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