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私募高管资格整改截止日12月31日还剩37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详细解答了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等相关问题,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4点要求,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针对此前媒体报道的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现象作出评价,表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1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除了详细解答了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等相关问题外,基金业协会还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4点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消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