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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普及第三篇:私募基金备案的主要内容
浏览:1437 日期:2017-07-12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登记备案主要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二)私募基金备案。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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