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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普及第十二篇: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浏览:1483 日期:2017-07-28

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七)项: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 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常见问题解答》:《登记若干事项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
      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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