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任私募机构股东要具有合理性
1、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2、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对于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当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4、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二、股东出资能力要求
中基协要求出资人必须要有出资能力。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未实缴部分请说明出资能力)及实缴资金(涉及实缴资金的,请说明资金来源)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如涉及房产的,请估计除贷后净值,并且涉及出资能力的房产应不为股东名下房产),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② 房屋产权评估价值(证明的金额上限为房产评估价值减去贷款总额);
③ 车辆评估价值(购车合同及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④ 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并需要同时说明收入的来源,并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
⑤ 投资收益证明(需提供券商或银行等第三方投资收益证明文件,例如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提供交易记录明细以及流水,并需要同时提供初始投资资金的收入来源证明);
⑥ 配偶收入证明(该文件需事先和基金业协会进行沟通是否可以采用)。若资产系他人赠与,基金业协会目前只接受直系父母以及配偶赠与,其他赠与情形不予接受。直系父母赠与的,需说明家庭赠与的来源,须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是父母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配偶赠与,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以证明配偶关系,也需提供说明材料说明是配偶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2、法人股东:
①审计报告;
② 若出资能力证明为经营性收入,还需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法性。同时,基金业协会目前对管理人因出资人无能力出资而减资的,不予受理变更登记。
申请机构出资人,不得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2、申请机构出资人,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中基协将直接不予登记。
3、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