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3.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1)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的财务情况;
(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