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1)合法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合法证券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2)审慎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防范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行业声誉;
(3)有效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基金管理人业务及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维护制度有效性。
(1)合法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合法证券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2)审慎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防范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行业声誉;
(3)有效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基金管理人业务及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维护制度有效性。
3.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内容,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4.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明确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
5.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1) 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2)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1) 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2)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6.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及时申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新入职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入职时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账户及持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新入职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入职时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账户及持仓情况。
7.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