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

Fund

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私募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浏览:1650 日期:2019-06-13
一、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二、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上一篇:私募基金推介的相关规定

下一篇:关于注销上海博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47家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