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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变更时,管理人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浏览:1484 日期:2019-05-22
一、重大事项内容
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二、管理人如何披露信息
1.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2.管理人应聘请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由其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向中基协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并通过Ambers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中基协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核对办理。
三、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信露办法》第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的规定,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
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2.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
3.已按照《信披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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