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