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收益权作为源自基础资产的一项衍生权利,有别于基础资产本身,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届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收益权在性质上属于将来债权或应收账款。此外,有人将某种类型的收益权视为用益物权,或认为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应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理解等。
而收益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还是一项约定权利,尚无定论。其中,就现行法律文件已涉及的特定收益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电费收益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信贷资产收益权,民用航空器收益权等)而言,因其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故有人将之称为“法定权利”。而对于尚未在现行法律文件中具体提及的收益权(譬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商品收益权,票据收益权,租赁收益权,影视收益权),因其是相关当事方在特定环境中,创设的一项权利,因此有人将之视为一项“约定权利”。
二、收益权的基本特征
作为投资交易标的的基础资产收益权,结合现行司法实务,其应具备如下基本特征:
1.确定性
收益权作为一项依附于基础资产的衍生权利,首先取决于基础资产的特定化,即基础资产的确定性。亦即,基础资产的内容及范围需要能够被明确、清晰地界定。如果某类基础资产的内容及范围无法被确定,则基于其而衍生的收益权将无从谈起。此外,收益权本身的内容亦应能够被明确、清晰地界定。
收益权作为一项依附于基础资产的衍生权利,首先取决于基础资产的特定化,即基础资产的确定性。亦即,基础资产的内容及范围需要能够被明确、清晰地界定。如果某类基础资产的内容及范围无法被确定,则基于其而衍生的收益权将无从谈起。此外,收益权本身的内容亦应能够被明确、清晰地界定。
2.可转让性
收益权作为一项备受青睐的投资标的,除在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外,其较强的流通性亦成为各方考虑的关键要素。而其流通性的基础则取决于其的可转让性。实务中,部分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受限于基础资产的特殊性、当事方的约定或法律限制而不具备可转让性,该等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则无法作为一项投资交易标的。
收益权作为一项备受青睐的投资标的,除在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外,其较强的流通性亦成为各方考虑的关键要素。而其流通性的基础则取决于其的可转让性。实务中,部分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受限于基础资产的特殊性、当事方的约定或法律限制而不具备可转让性,该等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则无法作为一项投资交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