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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的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等条款
浏览:1432 日期:2018-11-28
一、股权转让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注意事项
本条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若对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若大股东要出让股权,可能是不看好公司的前景,或者想转移某些利益,对投资者而言是很严重的事情。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私募基金作为投资者,可通过特别约定限制部分股东(创始股东、技术股东)的股权转让,并使自身投资款灵活退出。但是,诸如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因限制股东权利,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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