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事项变更。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方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工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通知书》等方式。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无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5、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基协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6、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若为新增高管,高管人员应当首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申请状态会显示为“待私募系统确认”,上述状态会在第T+1日更新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然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再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申请。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11月3日起,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前,不允许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允许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政策及审核态度,建议已经登记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暂缓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