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管的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越来越严格,有如下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一、公司层面
1、注册资本
2018年上半年,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当中,90%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包含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比例不低于25%及以上。因此,建议私募股权基金在协会申请备案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好全缴或实缴300万元以上。
2、外包协议
相比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只需要提供外包意向这一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则要严格的多。根据协会最新的反馈,私募股权基金必须签订正式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二、股东层面
1、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对于股东出资的要求一再收紧。过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往往将注册资本实缴比例做到25%以上,以达到规范中所要求的及格线。而现在基金业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在证明股东出资能力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 股东出资能力应与机构认缴资本相匹配;
② 未实缴部分说明股东的资产变现能力;
③ 已实缴部分需证明资金收入来源,不能是募集或者贷款而来。
2、减资
协会会重点关注管理人减资行为,对于出资人无能力出资而减资的,协会不予受理变更登记。
3、股权变更
协会重点关注过往一年中存在股权变更行为的拟申请登记机构,需要对股权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三、其他
1、关联方
申请登记管理人的机构涉及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中提及的几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将不予登记。
2、重大事项变更
已登记的管理人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要尽快将变更信息提交协会;如果重大事项变更后管理人长时间(并未明确具体期限)不向协会提交变更信息,可能导致协会不予受理或者停止管理人新产品备案等严重后果。
此外,如果管理人提交变更申请被退回5次或者半年仍未通过的,协会也将对管理人采取暂停新产品备案的措施,直至管理人变更完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