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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
浏览:1451 日期:2018-08-28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估值。

    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均价高于配股价,则按均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上估值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国家如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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