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了加强对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力度,2004年出台了《关于合理操作结构性金融行为的联合声明》,着力对金融机构参与结构性金融行为(即金融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整肃。我国台湾地区在股指期货推出后,随即对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制订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期权的比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程序和风险控制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随着证券投资基金逐渐掌握股指期货的操作方法和风险控制手段,再逐步取消相关限制,体现一种由紧到松的监管思路。我们可以参照台湾地区的经验,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制订专门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管理办法,从参与股指期货的比例限制、流动性要求、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开。
分行业、分层次、有组织地开展期货投资基金试点。在严格监管下先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期货市场进行试点,允许现有运作规范合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国内期货市场进行套保和套利,并且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放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期货的资金比例限制,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和设立偏期货的投资基金。在期货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后允许综合类期货公司设立基金管理部,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立公募的期货投资基金,并可逐步开展期货管理账户试点。允许期货公司设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联合证券市场,适时推出基于商品期货的ETF产品。研究和建立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国家期货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国际期货市场,争夺大宗商品的定价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