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大会审议事项表决。《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后,大会通过事项须经证监会依法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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